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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千人计划”要求,大力实施“3310”计划,进一步加快杨浦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步伐,推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的决定》(杨委【2009】18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海外获得硕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创业或工作五年以上,博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创业或工作三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一)在专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其技术成果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备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
(二)掌握电子信息、环保节能、现代设计、金融服务、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的核心技术的。
(三)在知名跨国企业和专业机构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精通专业领域,熟悉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的管理专家。
(四)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获得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特指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在杨浦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人才;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特指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在杨浦区域内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才。上述人才原则上每年在本地工作时间应不低于九个月。
第四条 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采取以下方式为杨浦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带技术、带资金、带项目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成果产业化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进行合作研究,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或联合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三)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管理职务。
(四)以其它方式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区财政安排五年3亿元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动,推进基地建设。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实行项目评审制。其创业项目经申报评审,按分级分类原则(重点推荐A类;优先推荐B类;一般推荐C类)予以扶持。
(一)可给予最高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50-200平米经营办公用房,免三年租金。
(二)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发展前景的创业企业,可给予两年期最高5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
(三)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经审核可给予两年期最高200万元的信用担保贷款。
(四)创业企业三年内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全额给予补助。创业人才本人工资性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给予40%补助,期限五年。
(五)区政府与硅谷银行联合设立的中早期投资基金优先对创业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符合投资条件的,给予相应的风险投资。
(六)享受A类扶持的创业企业,如创业失败,按创业项目持有人本人在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第一次实际现金出资金额的30%,最高100万元标准给予创业风险补偿。
(七)对于注册在杨浦的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于A类创业项目,发生投资项目损失,经审核,可按实际投资金额给予最高30%,不超过200万元的风险补偿。
(八)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在杨浦区购房的,可按创业项目评审分类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给予三年共10万元租房补贴。
(九)对在专业学术领域学有所长的创业人才,符合教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结合个人意愿,重点向高校、科研院所推荐为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对创业企业的产品、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采购。
(十)创业企业享受“绿色通道”待遇,享受政府购买“三项代理”(代理企业注册、代理会计记帐、代理纳税申报)服务,以及其它专项免费配套服务。
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实行认定制。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新引进从事电子信息、环保节能、现代设计、金融服务等专业,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由用人单位申报,经专家认定,颁发《杨浦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证书》,有效期五年,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由基地和用人单位按1:1匹配形式共同落实100平米人才公寓,免收三年租金。创新人才自行租房由基地和用人单位按1:1匹配形式给予五年共20万元租房补贴。
(二)创新人才本人工资性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给予40%补助,期限五年。
(三)对创新人才在基地工作期间获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及与之相当的其它国家级奖项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对个人出版专业学术著作,经申报可给予专项资助。
第八条 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在医疗保健、子女入学、配偶就业方面倾斜政策,由区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安排本人、子女、配偶的就医、就学、就业等事宜。
第九条 受聘到基地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条件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聘任不受职数的限制。
第十条 在基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定职称,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职称时的业绩成果提交。
第十一条 对基地引进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匹配扶持政策。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创新人才在杨浦区域内购房的,由基地和用人单位主体按1:1比例共同给予购房补贴,其中基地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创业人才,在享受原有项目评审分级分类扶持政策基础上,可根据创业企业实际需要,给予重点扶持,在杨浦区域内购房,基地给予200万的购房补贴。
第十二条 享受资金、住房类扶持政策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均须与有关机构签订专项《扶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实施契约化管理。
第十三条 园区、企事业单位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杨浦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给予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四条 建立杨浦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涉及基地建设的重大事项。成立杨浦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基地建设协调推进。设立杨浦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为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全方位、动态服务。
第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定;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科技创业项目的认定;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核拨。区教育局、卫生局、房管局、招商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09年 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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