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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的若干问题解答

1、问:经本市教委、人保、民政等部门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进沪人员),如何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社区公共户”手续?
答: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办理迁沪落户手续。所需材料的《窗口服务告知单》可自行在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上查阅,也可在就近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
 
2、问: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
答:进沪人员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包括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无个人产权房及租赁公房)、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处落户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
 
3、问: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的,能否在全市任意派出所申请办理吗?
答:不能。申请人应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
 
4、问:对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的,公安机关要多少时间完成审批?
答: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的,公安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5、问:何时开始可以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
答:①2014年1月1日以后提出进沪申请的人员,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符合进沪条件,需落户“社区公共户”的,向本人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②2013年12月31日前,原来已以人才类“集体户”地址提出进沪申请的人员,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经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审核决定的,凭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等材料,可以在人才类“集体户”内落户后再迁往其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也可以按落户“社区公共户”的要求,直接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但已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须先落户人才类“集体户”后再迁往其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③目前已经在人才类“集体户”内落户的人员,现在起就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迁往“社区公共户”申请。
 
6、问:设立“社区公共户”后,对引进人才办理上海户籍是否会有影响?
答:不会。原有引进人才的申办条件并没有改变,只是户口落户的地方发生了变化(原来是落在人才类“集体户”,现在是落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凡是符合引进人才申办上海户籍条件的,可以凭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发放的《申报户口证明信》等证明材料,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
 
7、问:户口迁入“社区公共户”后,待遇会有变化吗?
答:原来人才类“集体户”的人员户口迁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后,其享受的待遇和原来没有差别,可就近享受相关公共服务事项。
 
8、问:“社区公共户”户口可否办理户口迁移?
答:“社区公共户”户口可以办理迁移手续。如果其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可以将其户口从原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迁往现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如果其本人、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沪有个人产权房、租赁公房或其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房屋或其工作单位设立的“集体户”内。
 
9、问:户口迁入“社区公共户”后,如果生育子女可否在“社区公共户”内报出生?
答:如果出生婴儿父母户口均在“社区公共户”的,其户口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内报出生。如父母一方属本市家庭户或单位“集体户”的,应当随本市家庭户或单位“集体户”父母一方报出生。
 
10、问:子女户口已随父母报在人才类“集体户”内,现在是否可以一起迁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
答:只要本人、父母等直系亲属在沪无个人产权房、租赁公房、所在单位无集体户等确无落户条件的,其户口可以随父母一起迁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
 
11、问:哪些直系亲属在沪有房屋可以落户“家庭户”?
答:进沪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儿媳、女婿在沪有个人产权房及租赁公房的,应当在本市“家庭户”内落户。
 
12、问:进沪人员不需要落户“社区公共户”,落户本市“家庭户”或单位“集体户”的,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进沪人员落户本市“家庭户”或单位“集体户”的,按原有落户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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